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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发改委称“地方政府不承担国企偿还债务的责任”

6月5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。其中,“地方政府不承担为国有企业偿还债务的责任”等表述引发关注。

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《公开意见稿》)包括总则、政府投资决策、政府投资年度计划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7章,分46条。

在总则中,《公开意见稿》再次明确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。第五条规定:

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。加强投资项目风险防控,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,切实防范政府投资领域债务风险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,对于政府债务率超过警戒线(300%)或者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,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强度,严格防范政府债务风险,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以及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,下一年度不得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,确有必要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报上一级政府同意。

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,不得通过各类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,不得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项目建设,严禁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开工建设。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,只能在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,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

在政府投资决策一章中,多处提到了政府不承担国企债务偿还责任。第十五条规定:

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,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,不得脱离实际过度举债。确认投融资计划严格经过项目收益覆盖评估论证,不得投资收益不能完全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,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效益进行定期绩效考核。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、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,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及时合理制定年度偿债计划,落实还款资金来源,严格防范债务风险。

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,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,应按照“谁举债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,政府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

打破政府对国企债务的兜底,是严控新增隐性债务,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必经之路。早在今年年初,财政部部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今年继续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,尤其是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。下一步,将进一步打破政府兜底预期,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,推动形成政府和企业界限清晰、责任明确、风险可控的良性机制,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。

根据6月5日新华社刊文《如何看待当前地方财政运行态势》,数据显示,截至2022年末,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约35.07万亿元,包括一般债务余额约14.4万亿元、专项债务余额约20.67万亿元,均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债务限额之内。近年来,中国政府法定债务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控制在50%左右,低于国际通行的60%警戒线,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,风险总体可控。

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,近年来,财政部门坚持加强政府债务管理,开“前门”、堵“后门”,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。推动建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,地方隐性债务减少1/3以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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